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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正德与温得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德,温得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张正德,男,汉族,1956年3月6日出生,粮农。被告温得寿,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德与被告温得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德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收取25元原告张正德负担。审判员  刘俊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