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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3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李民安,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李键,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喜珍,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赵某、黄某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双方自述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赵某自述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黄某自述双方自2014年4月起分居生活,双方均未对分居事实举证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赵某、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赵某未举证证明其与黄某登记结婚时受到黄某或他人胁迫的事实,因此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的情形,故对赵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赵某、黄某之间的婚姻登记未撤销,婚姻登记仍具有法律效力,故对赵某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某承担。赵某不服,上诉称:一、原审程序违法,该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赵某明确表示本案不应该适用婚姻法进行裁决以后,应该转换诉讼程序,改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原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赵某在原审过程中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拟证实被上诉人骗婚的全过程,而原审法院对此未做认定,本案中,赵某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婚姻,根据案件事实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处理本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黄某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本案中,赵某并未举证证明其与黄某登记结婚时受到黄某或他人胁迫的事实,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规定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情形,故对赵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此外,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之规定,本案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且本案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规定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因此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无不当。对于赵某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亚飞代理审判员  赵康宁代理审判员  张文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聂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