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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行非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彭旭东、贾敬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彭旭东,贾敬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藁行非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雪海,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彭旭东。被申请人贾敬肖。申请执行人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藁计育征字(2014)021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藁计育征字(2014)021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辰审判员  李同分审判员  李青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子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