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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君诉高士乐、鞍山泰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762号原告:李君,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高士乐,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被告:鞍山泰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高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诉被告高士乐、鞍山泰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李君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君承担。审 判 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