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君诉高士乐、鞍山泰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762号原告:李君,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高士乐,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被告:鞍山泰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高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诉被告高士乐、鞍山泰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李君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君承担。审 判 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