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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温文桂与蓝茂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文桂,蓝茂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温文桂,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罗区。被执行人蓝茂富,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文桂与被执行人蓝茂富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蓝茂富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蓝茂富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2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