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自诉人王某与马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刑初字第51号自诉人王某,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梦亮,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自诉人王某诉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自诉人王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诉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林 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