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法振与王丰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法振,王丰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王法振。被执行人王丰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法振与被执行人王丰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谭清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