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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尹仲理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仲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460号罪犯尹仲理,男,1982年4月9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03)大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仲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2003)云高刑终字第16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634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437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六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尹仲理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尹仲理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被评为二〇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尹仲理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仲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柏文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