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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00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4)清民初字第00321-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涧县宽州镇石台寺村民委员会,刘小阳,张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00321-3号原告清涧县宽州镇石台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长春(又名刘高阳),男,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秦峰,男,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小阳(又名刘晓阳),男,汉族。被告张宏,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荡,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宏春,男,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清涧县宽州镇石台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小阳、张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清涧县宽州镇石台寺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清涧县宽州镇石台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清涧县��州镇石台寺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贺世成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刘东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贺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