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四终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邱娜与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明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娜,何明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素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娜。原审被告:何明照。上诉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邱娜、原审被告何明照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然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于 英审 判 员 陈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