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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振霞申请宣告任修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李振霞。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李振霞申请宣告任修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申请人李振霞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宣告任修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振霞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长  赵文英审判员  苏江峰审判员  李德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