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振霞申请宣告任修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李振霞。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李振霞申请宣告任修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申请人李振霞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宣告任修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振霞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长 赵文英审判员 苏江峰审判员 李德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