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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卓勇、盛谨华与程长勇、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勇,盛谨华,程长勇,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2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卓勇,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奉化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马明华,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盛谨华,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金培基,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程长勇,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陶波,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宁国��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裘怀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新,该公司管理人成员。委托代理人:肖娴,该公司管理人成员。上诉人卓勇、盛谨华因与被上诉人程长勇,一审被告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02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卓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明华,上诉人盛谨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培基,被上诉人程长勇的委托代理人陶波,一审被告宁国市福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新、肖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国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022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74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叶丽芸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满先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旭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