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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樊检与苗俊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检,苗俊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樊检,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苗俊精,男,33岁,梅河和顺塑料加工厂业主,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检诉被告苗俊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检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