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樊检与苗俊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检,苗俊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樊检,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苗俊精,男,33岁,梅河和顺塑料加工厂业主,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检诉被告苗俊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检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