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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承德广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德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xx有限公司,陈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79号原告承德xx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组织机构代码:7xx.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xx。被告陈xx,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xx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xx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