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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宣城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宣城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晏明虎,喻发晖,潘宝年,张云,史意彬,郑远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79号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宫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晏明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宣城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晏明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晏明虎,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喻发晖,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潘宝年,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云,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史意彬,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郑远菊,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宣城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晏明虎、喻发晖、潘宝年、张云、史意彬、郑远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宣城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晏明虎、喻发晖、潘宝年、张云、史意彬、郑远菊银行存款5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宣城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晏明虎、喻发晖、潘宝年、张云、史意彬、郑远菊银行存款5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玲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