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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4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蔡书良犯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814号罪犯蔡书良,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8日作出(2002)宿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书良犯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1月11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09年1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12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06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蔡书良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蔡书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书良患有艾滋病,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病危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书良符合法定病犯条件,且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依法对其减刑时从宽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书良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