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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南郊工业区富民路6号。法定代表人宓保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天宏,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经济开发区创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侯庆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均由原告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席守田审 判 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侯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