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752号原告刘××。被告田××。原告刘××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长子田雨,2005年生育长女田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性格刁蛮,经常酗酒赌博,酒后对原告有家庭暴力倾向,原告曾无数次劝导其安分守己的好好过日子,被告不但不听,仍然我行我素,对原告及子女非打即骂,致使双方感情逐渐冷淡,现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半有余,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田雨,××××年××月××日生育长女田佳(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月9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至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称,2013年10月因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原告外出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在日常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双方结婚至今已经二十余年,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产生矛盾应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亦应考虑子女利益,不应草率离婚,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涛代理审判员 马平和人民陪审员 张宝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俊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