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骆灿辉与苏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灿辉,苏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521号原告骆灿辉,男,1949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苏经波,男,1966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骆灿辉与被告苏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灿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灿辉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傅家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