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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朱子丹与叶珊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丹,叶珊银,叶珊瑚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205号原告:朱子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彬斌、张永斌,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珊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仁珠,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叶珊瑚。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子丹诉被告叶珊银及第三人叶珊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子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子丹负担。审 判 员  陈 衍人民陪审员  苏彩远人民陪审员  袁明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渝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