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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何通湖与淮安禧徕乐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098号原告何通湖。被告淮安禧徕乐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通湖与被告淮安禧徕乐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一案中,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29日上午9:10到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911.5元,由原告何通湖负担。审 判 长  张宜余代理审判员  毕正州人民陪审员  任天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凤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