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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交通机动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与陈飞、李春歧等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交通机动车辆销售有限公司,陈飞,李春歧,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常熟市交通机动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报慈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叶永祥。委托代理人奚凤鸣,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飞。被告李春歧。被告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信一广场25幢208室。负责人季备军。被告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观溪路6号1幢。法定代表人蔡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为民,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常熟市交通机动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飞、李春歧、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江苏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交通机动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交通机动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文洪代理审判员  赵 晔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