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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良与被执行人义县城关乡旱地白酒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义县城关乡旱地白酒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义县城关乡旱地白酒厂,住所地义县城关乡东旱地村。法定代表人李宏宇,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义县城关乡旱地白酒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4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