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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方开兵与合肥快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小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开兵,合肥快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小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63号原告:方开兵,男,汉族,1957年2月8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合肥快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徐小勇,总经理。被告:徐小勇,合肥快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方开兵诉被告合肥快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小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合肥快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小勇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合肥快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小勇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顾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