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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C}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XXXX,现住深柳镇XXX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4月15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公)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湘J366**小轿车从石龟山大桥返回安乡县深柳镇。当日20时55分,当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大鲸港镇小湾居委会5组路段,因汪某某遇相对方向来车灯光照射时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其驾驶车辆将正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彭某某撞倒,致使彭某某当场死亡。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汪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946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线索来源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证人申某某、雷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汪某某平时表现好,其所在村委会、当地司法所及社区矫正部门均表示愿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鉴于被告人汪某某现确有悔罪表现,且具备帮教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帅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石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