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二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叶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叶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587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敬成,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中队长。被告:李叶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叶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收取28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XX球二〇一五���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郭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