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商初字第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宋学升、刘凤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宋学升,刘凤兰,刘松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08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西路3号。负责人:黄新,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保全中心主任。被告宋学升。被告刘凤兰。被告刘松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诉被告宋学升、刘凤兰、刘松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赵庆华人民陪审员 汪 平人民陪审员 魏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许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