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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丹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947号罪犯王丹,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02)烟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二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1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9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2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丹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及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丹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2011年8月受到监狱警告处理。本院认为,罪犯王丹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