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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伊春市太平洋世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盛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太平洋世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盛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太平洋世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思懿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太平洋世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盛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伊民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太平洋世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