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宋作言与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作言,刘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宋作言,男。被执行人:刘晓明,男。申请执行人宋作言与被执行人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36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作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11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庚春永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毕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