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全与赵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755号原告王全,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赵伟,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与被告赵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裁定适用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全负担。审判员 林桂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海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