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国伟与被执行人郑燕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国伟,郑燕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966号申请执行人蔡国伟,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郑燕如,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蔡国伟与被执行人郑燕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燕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蔡国伟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郑燕如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郑燕如应在2015年6月23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燕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郑燕如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蔡国伟尚有款项15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蔡国伟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9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