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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晓亮、王风林等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亮,王风林,青岛澳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奔富堡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376号原告刘晓亮。被告王风林。被告青岛澳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青路6号鲁信未央小区15号楼2单元101户。被告青岛奔富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青路6号鲁信未央小区15号楼2单元101户。原告刘晓亮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告王风林、青岛澳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奔富堡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亮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风林、青岛澳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奔富堡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3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原告刘晓亮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旌德路17号11号楼2单元501室房屋壹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由子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