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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广艳、单忠伟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刑初字第74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诉讼代理人马洪军,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农民。被告人单某,农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以被告人王某、单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单某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满建农审 判 员  XX涛代理审判员  陈岭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闫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