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广艳、单忠伟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刑初字第74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诉讼代理人马洪军,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农民。被告人单某,农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以被告人王某、单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单某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满建农审 判 员 XX涛代理审判员 陈岭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闫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