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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全珍与张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全珍,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243号申请人:孙全珍。被申请人:张强,成年人。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强驾驶肇事的鲁G×××××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保全标的额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强驾驶肇事的鲁G×××××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扣押在五莲县正大轿车维修有限公司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