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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何泽华与兴文县振鑫煤业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泽华,兴文县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何泽华,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兴文县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仙峰苗族乡满山红村。法定代表人吴少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兴文县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兴文县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分别履行部分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官正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