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金国敲诈勒索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国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3189号罪犯张金国,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无棣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棣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张金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张金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2次、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国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周爱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连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