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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民字第3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张昌怀、张其产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张昌怀,张其产,陈海洪,林雪,宁波力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奚爱娥,蒋秋叶,陈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354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朱光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昌怀。被执行人:张其产。××。被执行人:陈海洪,无业。送达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好阳光商务楼B楼911号。被执行人:林雪(系被告陈海洪之妻),职工。被执行人:宁波力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昌怀,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奚爱娥。被执行人:蒋秋叶。被执行人:陈柏宇。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张昌怀、奚爱娥、张其产、蒋秋叶、陈海洪、林雪、陈柏宇、宁波力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石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张昌怀、奚爱娥、张其产、蒋秋叶、陈海洪、林雪、陈柏宇、宁波力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于2014年11月24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551元、执行费13234.77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昌怀、奚爱娥、张其产、蒋秋叶、陈海洪、林雪、陈柏宇、宁波力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应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551元、执行费13234.77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35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