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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兆博典当有限公司与天津通朗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彤、杨颖静、王丹、王建祥、夏津万兴新能源有限公司典当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兆博典当有限公司,天津通朗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彤,杨颖静,王丹,王建祥,夏津万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兆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法定代表人杨洪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克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佟振海,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通朗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静,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彤,男,194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天津铁厂。委托代理人李宏贺,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颖静,女,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苑欣,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丹,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祥,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津万兴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建祥,总经理。上诉人天津市兆博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通朗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朗公司)、王彤、杨颖静、王丹、王建祥、夏津万兴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园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兆博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克锋、佟振海,被上诉人通朗公司委托代理人安静、王彤委托代理人李宏贺、杨颖静委托代理人苑欣以及被上诉人王丹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建祥、万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园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志兰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强兆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红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