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55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2月以本人名义向广发银行上海分行申请信用卡1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该信用卡于2011年5月15日之前系正常使用,且卡内余额为零。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6月5日至2014年7月8日期间,持卡透支消费和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259,856.92元,并于2011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2日期间,陆续还款共计人民币228,253.6元。2015年3月3日因账户调整,被告人王某某的信用卡账户自动转入人民币0.28元。因逾期未还款,发卡银行于2014年10月7日起,多次以电话、短信和信函的方式向被告人进行催收,因其故意拒接银行催收电话,且变更了联系地址未告知银行,导致发卡银行无法有效联系到其本人。截止案发,共计拖欠发卡银行本金人民币31,603.04元未归还。公安人员于2015年4月20日接广发银行报案后,于同日在本市松江区人民南路XXX号松江邮政局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向广发银行退赔了人民币12,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王某某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自愿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报案书、催收记录、信用卡申领材料、交易明细;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出具的存款回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本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赔部分所欠本金,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违法所得责令继续退赔,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倩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顾慧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