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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孙福宏、小红小吃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福宏,小红小吃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27号原告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永莉,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委托代理人隋莉,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孙福宏,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小红小吃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福宏、小红小吃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一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