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孙福宏、小红小吃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福宏,小红小吃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27号原告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永莉,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委托代理人隋莉,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孙福宏,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小红小吃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福宏、小红小吃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一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