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孙秀丽诉被告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丽,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1418号原告:孙秀丽,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八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单成华。原告孙秀丽诉被告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秀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向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