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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袁修江与魏远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修江,魏远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000号原告袁修江,农民。被告魏远莲,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2组(原5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671206002x。联系电话:1373353****。委托代理人孙长东,竹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修江诉被告魏远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修江于2015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修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修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袁修江负担。审判员  佘云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萌萌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