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高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723号原告赵某,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家沟12号603室。被告董某甲。原告赵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怀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望奎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董某乙,现年26岁。由于属于父母包办婚姻,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酗酒,结婚20余年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考虑孩子尚小,一直忍气吞声,现孩子已成年,但被告没有任何改善,仍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存续期对于原告身体及精神都是巨大折磨,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20万元)。被告董某甲辩称,以前其喝酒,但现在已经一个多月都没有喝酒了,打架也是一个先打我,我才打原告的,我们俩的感情没有问题,而且孩子年龄尚小,面临谈婚论嫁。被告保证不再喝酒,挽回两个人的感情,所以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机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董某乙。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酗酒并存在吵架情况,原告承认喝酒并经常争吵,但主张正在改正,双方感情尚可,希望给予一次机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告未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依据。原、被告双方虽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分歧和争执,双方间并不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不能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结婚二十余载,感情基础较深,双方应当珍视彼此的感情,珍惜走到一起的机会,互相尊重、体谅、宽容,处理好家庭关系,共同努力维护好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离婚无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该请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怀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吕雅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