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行非执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翁卫兵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翁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行非执字第00018-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磁湖巷1号。法定代表人汪玉蓉,局长。被执行人翁卫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翁卫兵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行非审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