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非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与卢立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卢立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非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灵溪镇江。法定代表人:苏中杰。被执行人卢立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行审字第00649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立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立赠在建设银行苍南龙华支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