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陈占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占荣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83号原告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71024994-3。法定代表人何建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忠,玉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占荣,男,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占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原告通的地址内没有“甘肃宁合第四项目部“及陈占荣,也无法和陈占荣联系。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占荣的住所、所属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等具体身份信息,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预收原告玉门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受理费191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红荣审 判 员 魏 珍人民陪审员 陈福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诗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