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国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844号罪犯李国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作出(2012)临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至2026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国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国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国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