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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鹏勃与西安市长安区家润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勃,西安市长安区家润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521号原告王鹏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家润购物广场。经营者钟天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勃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家润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鹏勃未按期缴纳公告费且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王鹏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鹏勃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