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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初字第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州长瑞实业有限公司与徐州金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长瑞实业有限公司,徐州金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700号原告徐州长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启成。委托代理人陈勇。委托代理人张昱施。被告徐州金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长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金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催交,原告徐州长瑞实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州长瑞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阚 伟代理审判员  郭海玲人民陪审员  刘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自: